臨近年末,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多發。辛苦工作一年,卻拿不到工資,討薪是農民工心中永遠的痛。然而,許多農民工缺乏維權知識,面對討薪不知所措。
提醒:維權要注意,小心使用不當的討薪方法反而自己構罪!
危險方法一:
跳樓秀
很多人因為被拖欠工資又申訴無門,覺得只有把事情鬧大,才會“有人管”。于是,他們就召集一些人開始“跳樓秀”。不管是否真的跳了,都會引發一定的群眾圍觀,造成場面混亂。而“跳樓者”也要為此付出代價,那就是可能背上: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: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,情節嚴重,致使工作、生產、營業和教學、科研無法進行,造成嚴重損失的,對首要分子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其他積極參加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?!?/span>
危險方法二:
以物抵債
有些人找不到欠薪方人在哪,就闖入辦公室或者住所,什么值錢拿什么。但他們卻不知道,這很有可能構成盜竊罪。
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。雖然老板拖欠工資,但員工并不因此享有占有、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,其行為和目的具有非法性。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只要盜竊數額較大以上就必須受到刑事追究。
危險方法三:
同歸于盡
有的人被逼急了,苦苦追討卻依舊拿不到錢,于是抱著“同歸于盡”的仇恨想法,在公司或者老板家里各種“打砸搶燒”。這種行為也很有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:“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,毀壞機器設備、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?!?/span>
危險方法四:
守株待兔
俗話說:“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”,很多人就選擇上門討債,只要對方不還,就一直賴著對方家里。要注意,如果不經主人同意,這很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。
《憲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?!?/span>
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也指出:“非法搜查他人身體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?!?/span>
危險方法五:
甕中捉鱉
更有甚者,要不回自己的血汗錢就干脆簡單粗暴地把老板逮起來,不還錢不放人。
雖然老板拖欠工資屬實,但老板是享有人身自由權的。私自扣押老板很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: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具有毆打、侮辱情節的,從重處罰……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?!?/span>
所以說,不管心里有多急,違法的討薪方式千萬不可取。如果老板欠薪不還,我們一定要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要回自己的血汗錢。例如,學會掌握證據。
因為不管是通過行政機關,還是司法機構,討薪難不是能成功討薪的依據,只有充分的證據才是能最終獲得工資的保障。